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71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娟,长春市南关区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郊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森,经理。
原告***诉被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
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曲宏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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