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577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郊区三道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健。
第三人:彦范印,男,汉族,住吉林市永吉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彦范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彦范印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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