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872号
原告:***,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