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872号 原告:***,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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