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933号
原告:吉林省金瓯永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金瓯永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瓯永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