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郊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商务综合体三期第7、8、9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3元、长春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