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郊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商务综合体三期第7、8、9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3元、长春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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