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郊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睿智文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宜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睿智文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7日作出(2018)吉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吉02执16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睿智文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本院的要求如实上报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已经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置,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举行听证会,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终结(2018)吉02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吉02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