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8号新疆大公馆E-3-1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48,534.9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66,419.91元(其中案款1,548,534.91元、执行费17,88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