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某某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管站2队3小队。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8号E座三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环东路7号原地区残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价值9,487,04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9,487,04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28日,申请保全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以上情况记入笔录存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价值9,487,04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 尔江·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