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财保37号
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管站2队3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8号E座三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环东路7号原地区残联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价值9,487,04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2325083901494240024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9,487,04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混凝土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臧 苏 红
审 判 员 范 红 霞
审 判 员 哈力旦木·吐尔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
书 记 员 何 子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