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2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做出(2018)吉0284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0830元,案件受理费2570元、执行费3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84民初2845号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