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4执1464号
执行申请人:***,女,1966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盛志文,男,1954年1月2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志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84民初2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0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12,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