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盛志文、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4执保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市松江东路。
被执行人:盛志文,男,1954年1月28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志文,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有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84民初265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8月2???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权1,3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盛志文、吉林省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