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月红,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详,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东一路25小区10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沙雅铭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金沙国际城二期30号楼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沙雅铭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上诉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沙雅铭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96.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琳俐
审判员    高静
审判员    李伟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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