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5民初122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泰,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太行山街750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民主北路7号。
负责人:董志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杰,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教育局干部。
第三人:王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教育局、第三人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案件相关证据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静
审 判 员  沈 剑
人民陪审员  田发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