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民初1081号
原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太行山街750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吉里于孜镇英买里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该局副局长。
原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伊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3.35元,由原告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