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沙雅川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康泰城小区122-124号门面。
经营者:**,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太行山街750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845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