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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川盛水暖建材批发部、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沙雅川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康泰城小区122-124号门面。 经营者:**,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太行山街750号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实力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845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经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