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01号
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占胜。
被申请人:长春市国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被申请人:王**,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国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价值人民币5,5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国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王**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