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立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李金玲,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王**,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刘云军,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谭洪强,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陈光容,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易和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玲、王**、刘云军、谭洪强、陈光容、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易和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11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5月24日、6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196.00元,执行款19538.1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78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有车辆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无工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王守礼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