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29组。
法定代表人:邢燕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松苑B区六栋三单元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吉2403民初707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由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提供的地址与被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上诉人经最高法法律文书裁判网查询得知,被上诉人涉诉案件很多,均是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并且法律文书作出的时间也是2021年期间,所以本案一审裁定适用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未果,应当适用其他送达方式,符合公告送达的要求,不予公告送达是错误的;2.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之规定,第9条“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之规定,被上诉人分别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年内有诉讼案件,其中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吉0103民初4818号案件,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判决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且被上诉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明确地址为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松苑B区六栋三单元105号,长春市绿园区法院的(2021)吉0106民初3411号案件的判决时间是2021年7月30日;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的一种,也是兜底性的送达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确认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并且上诉人也在一审时要求进行公告送达,上诉人的要求不违反法定程序。
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70万元;二、判令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27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判令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0万元;四、判令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按照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和电话向被告送达未果,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的送达地址,本案暂不符合公告条件。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可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万元,退还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
二审中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组:1.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天眼查工商登记信息及涉诉信息;2.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吉0103民初4818号案件裁判文书;3.长春市绿园区法院的(2021)吉0106民初3411号案件裁判文书,证明: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松苑B区六栋三单元105号。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了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被上诉人是明确的。一审法院在通过邮寄送达及电话送达未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向被上诉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一审法院以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也不能确定长春市正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7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美
审 判 员      宋丹
审 判 员     全智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雪莲
书 记 员     李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