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宁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0202民初1591号之一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3号综合楼壹层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正道,***能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城办事处团结路西8号。

法定代表人:***,*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科宇,*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绿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