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通商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苏商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323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盐池通商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苏商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57050元,执行费57685元,共计6114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4245812.90元,下欠的借款申请执行人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继续扣划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宁夏昊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准许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博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