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方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喜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方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