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7632(1-4)。
法定代表人:韩学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917M。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春,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6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00560.39元及受理费、处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44×××账户。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邮寄双方当事人签章的和解协议及证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款人民币2400560.39元的银行电子回单。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邮寄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已给付了本案债务,故申请法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40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64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4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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