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广,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尚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广元仲裁委员会(2016)广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