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80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路桥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76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农跃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农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农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农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