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人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5**执1058号之四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韶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79.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晋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庞军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