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迎中财保字第339号
原告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欣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