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820号
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鸿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2495W。
法定代表人:项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6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285437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90元,由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
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