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
法定代表人:陈教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莲清,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8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385057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676元,以上共计3907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454.8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生   军
审判员 王亮亮审判员贺永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