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4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2495W。
法定代表人项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285437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货款本金合计2036510元、利息16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96510元;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69651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以实际未结清的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宣布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澳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2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76781元。
案件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2月29日、2019年4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行开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信息。
3、2018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4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2476781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476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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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