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886号
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E区(日月星辰)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2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延发,男,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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