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安市湾坞卫生院、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296号
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E区(日月星城)2-803。
法定代表人:林用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惠,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湾坞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新兴街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发水,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毅生,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湾坞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无争议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自愿行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计2961元,由宁德市国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武敏
书 记 员 江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