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州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北早现乡北早现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杜娟,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张旑旎,女,汉族,1994年5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杜娟、***、张旑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5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以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杜娟、***、张旑旎名下的银行存款24791442.2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