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州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X010304633。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州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13523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杜娟,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张旖旎,女,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杜娟、***、张旖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5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正定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定国用(2014)第××号,面积为55251.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正定县,房产证号为正定县房权证北早现乡字第125000××号-××号的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