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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执异99号 异议人:***,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河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北早现乡北早现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在本院执行***、***与河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将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执恢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了编号为20200910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且申请人已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款,现异议人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申请人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执恢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经本院询问称,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成***。 ***公司、***、**经本院询问,均称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成***。 本院查明,***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冀012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0)冀0123执恢349号执行案件,***公司、***、**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作为转让方(甲方)与***作为受让方(乙方)及***公司、***、**作为债务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合同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合同主要约定,转让债权依据为(2019)冀012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甲乙双方均同意上述调解书全部债权以1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或收款人)收到款项后为乙方出具《收款确认书》;丙方承诺同意将(2019)冀012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同意乙方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均在合同下方签字或签章确认。2020年9月11日,***向***银行账户转账190万元,同日,***出具了收款确认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与***及***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已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公司、***、**经本院询问亦表示同意将本院(2020)冀0123执恢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故***依据(2019)冀0123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债权已由***受让,该债权转让对被执行人***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将本院(2020)冀0123执恢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执恢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