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吉祥木业有限公司

正定县国土资源局、河北金吉祥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12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金吉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北早现乡北早现乡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定(2017)0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99平方米(合6.15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99平方米(合6.1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1月违法占用北早现村集体土地4099平方米(合6.15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正定(2017)0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执行人河北金吉祥木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正定县北早现乡北早现村集体土地4099平方米(合6.15亩)建厂房。对此,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1月17日立案调查,2017年1月13日,正定县国土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向正定县北早现乡政府进行了抄告,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被执行人对违法建设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正定(2017)0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99平方米(合6.15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99平方米(合6.1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共计人民币8198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正定县国土局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正定(2017)0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正定县国土局申请正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