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9民初2547号
原告: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荣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释常平。
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陆。
原告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及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949798.5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第三人连带支付被告拖欠的3949798.5元中的500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与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与被告签订了3份施工合同,陆续承包施工了被告的大悲楼、钟鼓楼、寺院地面铺装等工程。截止到2017年11月,各项工程均已陆续完工,并已经被告确认。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5249798.5元。被告已分别在2016年2月4日支付300000元、2016年5月18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3月5日支付500000元、2017年7月27日支付5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在2018年2月1日被告安排第三人通过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承诺兑付500000元工程款,但时至今日,该500000元工程款仍未能支付。另外被告于2018年3月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可能是天台寺的部分工程建设。综上,被告共拖欠原告3949798.5元至今未付。
第三人按被告的安排将500000元承兑背书给原告,并告知原告是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但事后经查无法兑付,因此第三人应对该500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欠款已一年有余,造成原告经营困难,故请求支付一年的利息。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三份施工合同、天台寺合同(欠款及还款明细单)、工程信息及承兑汇票。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辩称: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1日接管的时候,天台寺上一任主持交给的外欠明细表,显示欠原告3449798.5元,500000元承兑的事情不清楚。我方提供天台寺外欠明细一份。
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是由原河北省藁城市天台寺名称变更而来。河北省藁城市天台寺在名称变更之前,河北省藁城市天台寺就其钟鼓楼、大悲阁、寺院地面铺装等工程发包给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为此双方分别于2015年7月、8月、2017年9月签订了3份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其中三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4550000元。合同签订后,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依约陆续分别对承包的钟鼓楼、大悲阁、寺院地面铺装等工程进行了施工,钟鼓楼于2015年12月30日完工;大悲阁于2016年4月30日完工;寺院地面铺装于2017年11月完工。合同履行中,其中寺院地面铺装工程价款由1000000元变更为699798.5元。期间河北省藁城市天台寺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分四笔向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00000元。另外,河北省藁城市天台寺还委托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给付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之后,该款项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成承兑,至该款项落空。另查明:2018年3月20日天台寺还向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后经过双方对账,天台寺尚欠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9798.5元、借款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天台寺合同(实为对账明细单)、工程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被告亦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其拖欠原告工程款3749798.5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749798.5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超出3749798.5元的另外200000元,该20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为宜。
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连带支付被告拖欠的3949798.5元中的500000元的请求。该500000元系第三人受被告之托向原告支付,第三人给付的500000元承兑在原告未能兑付的情况下,其还款的民事责任依法仍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诉讼中,第三人河北天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9798.5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3元,原告河北荣氏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89元,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台寺承担37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路祥
人民陪审员  安风娥
人民陪审员  邓秀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