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02民初443号
原告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毕光法,任经理。
被告***,男,38岁,汉族,住南阳市盛唐商务苑。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中才
审判员***
陪审员*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