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02民初443号
原告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毕光法,任经理。
被告***,男,38岁,汉族,住南阳市盛唐商务苑。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豪格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中才
审判员***
陪审员*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