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民初391号
原告:太原市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罗克佳华百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罗克佳华百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现在只知道被告的登记住所地而找不到被告的具体地址、为维护其的诉讼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太原市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尤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