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罗克佳华百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科技街**丹阳科技大楼**v>
法定代表人:郭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原毅军,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原勇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燕琴,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源华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罗克佳华百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毅军、王艳丽、原勇军、张燕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8)晋0109民初1160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912.28元、利息139754.68元,律师费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697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80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4636447.96元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长青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