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311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宏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飞,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洲,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6元,减半收取计13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于庆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