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311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宏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飞,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洲,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瑞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6元,减半收取计13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薛现和

人民陪审员  于庆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