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

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73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被执行人: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104国道北新华东路南。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8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929,000元、案件受理费6,545元及保全费5,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执行,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030元。除上述外,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