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051号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805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绿地锦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绿地锦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