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

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9698号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2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境公司)诉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奥园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1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以1175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与被告签署《扬州奥园京杭湾项目模型设计创作合同》,约定价格为人民币235000元,原告随即相应被告要求,完成了相关模型的交付和验收。现质保期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质保金11750元。原告与被告几经沟通协商未果,只得提交裁判,***支持原告诉请。 奥园文化公司对质保金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称由于资金紧张,故无法支付。奥园文化公司要求逾期利息利率标准则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年利率1.5%)计算,对此,建境公司亦表示接受。 本院认为,奥园文化公司承认建境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本院庭审查明事实与建境公司主张一致,故本院对建境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建境公司依约为奥园文化公司提供扬州奥园京杭湾项目沙盘模型设计创作服务,奥园文化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即加工费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案涉11750元保修金应当于12个月保修期届满后10天内扣除维修费用后(如有)再由奥园文化公司无息支付至建境公司,现双方均确认应在2022年2月5日前支付,且奥园文化公司确认未产生维修费用,对建境公司诉请金额亦无异议,故对建境公司主张奥园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合同价款117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奥园文化公司对建境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起计时间未持异议,建境公司同意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按照奥园文化公司所主张的年利率1.5%计算,故奥园文化公司应当向建境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建境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逾期利息诉请,本院则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175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韵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