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311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对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22)赣011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判决书中所有的“被告南昌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补正为“法定代表人:罗旭旻,职务:总经理”;
三、“案件受理费5696元已减半收取2848元,由被告南昌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96元已减半收取2848元,财产保全费1986元,合计4834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