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59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6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被执行人:***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eC号楼1-1418。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8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92,0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通过委托调查及向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徐州市云龙区XX大道南、汉源大道东、紫金路北A-3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院已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因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价值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过大,本院暂未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办理了网络冻结,但余额极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展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