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343号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莲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路3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莲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