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

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4982号 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68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 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融创玖玺薹项目售楼部沙盘模型制作合同》(简称“模型制作合同”),后又签订了《沙盘模型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项约定,合同总价为275000元;第4项约定,模型制作完毕经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验收无误后15日内,向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7%,即266750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即8250元为沙盘模型的质保金,保修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且无需扣除款项的,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模型制作合同签订后,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完成了模型制作义务,涉案模型已经运至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现场完成安装,符合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验收合格。但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催告后迟迟不支付前述款项,造成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故,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支付模型制作费用275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266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LPR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创玖玺薹项目售楼部沙盘模型制作合同》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3层(2)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由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故该公司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综上,本案应由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即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