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716号
原告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9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