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3094号
原告: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行宫村赵四路竹宫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77788803。
法定代表人:张宏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王线与津王路交叉囗东南100米行通商务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311894XD。
法定代表人:宋思庭,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余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王 夢